四川新聞網成都2月21日訊(記者 蔣娜)2月12日,成都推出“專項整治電動車違法”,四川新聞網傳媒集團對此發起網友討論。電動自行車到底該如何管理有網友對“時速、重量”的超限標準提出了質疑,也有網友建議從源頭入手加強管控,對此,四川新聞網記者今日採訪成都市交管局,相關負責人對網友固態硬碟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。
  網友:時速限20公里、自重限40整合負債公斤,標準15年沒變,太落後了!這樣一限,絕大部分車都超標,我們怎麼出行
  成都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“20公里時速”、“40公斤重量”兩個數據,是1999年國家發佈實施的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》明確規定的。同時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8條的規定:電動自行車mSATA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,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。
  《道法》將電動自行車劃為非機動車,非機動車屬於慢行系統,在慢行道路上行駛時,只能依據上述標準。因此,該標準改變與否,與二胎時間長度、科技是否進步沒有必然聯繫。
  在新管理辦法出現前,根據《道法票貼》及相關規定,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進行整治。
   網友:請從源頭入手,從生產環節堵住違規車輛,而不是將責任都推給騎電動車的人。
  對此,成都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源頭管控,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。下一步,有關部門將就“電動車超標與否”對電動車生產企業進行告知。從源頭抓起,從生產和銷售方面嚴格限制,禁止生產和銷售時速超過規定限速,體積和重量超過標準的電動自行車。
  網友:如果超標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,那就該按機動車管理,比如買交強險等。
  成都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當前,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只對列入國家機動車輛《產品公告》目錄,符合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上牌。由於“超標電動車”未列入《產品公告》目錄,無法上牌,管理上屬非機動車,因此,超標電動車無法購買交強險。
  但依據《道法》和相關行業標準,超標電動車設計最高時速、空車質量、外形尺寸等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,一旦發生交通事故,超標車被司法鑒定為機動車,如果車主購買到的電動車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規產品,生產企業對產品未盡到說明提醒義務,車主可起訴法院,對生產企業進行索賠。
   司法鑒定主要依據條款:
  根據《道法》第119條4款規定,“非機動車”,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,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,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、空車質量、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、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。
  現有的國家標準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》規定,只有設計最高車速不大於20km/h,整車質量(重量)不大於40kg,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不大於48V的電動自行車,才是非機動車。
  《機動車運行安技術條件》規定,摩托車是由動力裝置驅動,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,但不包括GB17761-1999中的電動自行車類別。  (原標題:交管局答網友問:事故車主可起訴超標電動車生產企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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