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訊(記者蘇俊博) 彭陽縣女子任某癔症性精神分裂症期間,持菜刀將其子張某砍死。2013年12月30日,金鳳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由檢察機關移送申請的任某強制醫療案,這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訂的《刑事訴訟法》實施以來,金鳳區法院受理的首起對精神病烤肉患者進行強制醫療的案例。
   任某現年43歲,系彭陽縣人。2013年8月31日5時許,任某和其汽車借款子張某(歿年9歲)在家中睡覺,任某叫張某起床喝牛奶時,用菜刀將張某砍死,之後自殺未遂,後被丈夫發現,隨即報警。10月9日,經寧夏寧安醫院法醫精神疾病鑒定中心鑒定,任某患有癔症性精神病,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。
   新修訂的《刑事訴訟法》在特別借款程序中增設了“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”,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:對實施暴力行為,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,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,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,可以予以強制治療。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對此也有相關規定。
   據此,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患者任某,檢察機關西裝於2013年12月30日向法院移送強制醫療申請書。  (原標題:癔症性精神病母親砍死9歲兒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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